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该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的基本法律,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、市场调节就业、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,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。
残疾人相关条款:法律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;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,通过税费减免、贷款贴息、社会保险补贴、岗位补贴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提供就业援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该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的基本法律,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、市场调节就业、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,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。
残疾人相关条款:法律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;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,通过税费减免、贷款贴息、社会保险补贴、岗位补贴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提供就业援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