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于2007年2月1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7年2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该条例共六章三十条,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,包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、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内容。
核心制度: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;未达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;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、自主创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