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,2010年6月2日第一次修订,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,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。
该办法共八章八十二条,结合广东省实际,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作出了全面细化规定。
就业特色规定: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15%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;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20%比例划转用于残疾人事业;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,按时足额支付工资;鼓励举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。